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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法公文丨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伤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甘卫医政发〔〕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伤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年)的通知》(国卫医发〔〕73号)有关要求,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建立区域性创伤救治体系,提升创伤救治能力,降低创伤患者死亡率及致残率。医院做好创伤中心建设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创伤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开展创伤中心建设与管理时参照使用,并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加强以创伤中心为核心的区域创伤救治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大对创伤中心建设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管力度,优化创伤诊疗资源配置,鼓励支持综合救治医院开展创伤中心建设,合理布局创伤救治网络,提升创伤救治水平,确保创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各医疗机构要重视创伤救治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辖区内人口数量与结构、医疗需求、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坚持区域协同、分级救治的原则,构建创伤救治体系,按照服务流程开展工作。在市州依托服务能医院建立Ⅰ级创伤中心,联合急救中心建立城市创伤救治网络。在县域内,依托创伤救医院建立Ⅱ、Ⅲ级创伤中心,联合急救中心建立县域创伤救治网络。其他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半径、创伤患者救治需要,作为创伤救治点加入创伤救治网络。

二、提升创伤救治相关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前急救、急诊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颌面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输血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介入放射学专业等创伤救治相关临床专科建设,建立多学科创伤救治团队,提升创伤救治能力。区域创伤救治体系内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院前院内创伤分级预警机制、救治流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信息的互联互通。

各级创伤中心要建立依据检伤分类结果的预警联动机制和创伤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之间的紧密衔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加强对创伤救治工作的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三、加强创伤相关专业人员培训和公众健康教育

各地要加强院前、院内创伤救治流程、救治技术、信息化预警联动等内容的培训,成立创伤救治培训专家团队,建立规范的培训及考核制度,督促、指导各级创伤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创伤相关专业人员的医疗服务能力。加强面向社会的健康知识和创伤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降低创伤带给社会和家庭的危害。

省卫生健康委依托甘肃省严重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中心(医院),建立区域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体系,制订全省创伤救治教程。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落实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能力的各项工作。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1月13日

甘肃省创伤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医院将院内与创伤相关的主要外科专业科室、辅助检查科室集中前移到急诊功能区域,为加强和规范创伤患者救治而建立的依托于实体科室的多学科诊疗模式,负责为创伤急救患者提供及时、全面、系统的监护、评估、诊断和医疗服务。为规范创伤患者救治,推进全省创伤中心建设,构建创伤患者分级救治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功能定位

(一)I级创伤中心。创伤救治体系的核心单位,具备收治严重创伤患者的条件和水平;承担收治下级创伤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严重创伤患者;参与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各级医疗机构建设符合要求的各级创伤中心;参与建立创伤中心联动工作机制,搭建创伤患者转诊及远程会诊、救治体系;参与建立省创伤救治信息库,为预防创伤发生,提高创伤救治质量,降低伤残率、医疗费用,以及制定相关卫生政策,提供信息支撑;参与全省创伤中心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以及创伤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全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II级创伤中心。具备收治区域内严重创伤患者的条件和水平;承担收治下级创伤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严重创伤患者;具备运送严重创伤患者医院救治的能力;参与本区域创伤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三)III级创伤中心。具备收治区域内严重创伤患者的条件和水平;具备运送严重创伤患者医院救治的能力;具备对伤员的快速评估、复苏、稳定生命体征的能力;参与本区域内创伤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建设条件

(一)基本要求

1.I级创伤中心:原医院,有实体化的多学科团队(均为急诊科、骨科、创伤外科等相关科室的固定医师),具有临床各学科和医技辅助相关科室快速联动机制,具备创伤急救病人集中救治能力。

2.II级创伤中心:医院,有固定的医师(不要求多学科团队,可为单学科的外科医师),具有临床各学科和医技辅助相关科室快速联动机制,具备创伤急救病人集中救治及转运能力。

3.III级创伤中心:原医院,有固定的医师,具有临床各学科和医技辅助相关科室快速联动机制,具备创伤急救病人快速救治及转运能力。

(二)人员、设备和技术要求

1.I级创伤中心

(1)包含除颤仪、呼吸机、心电监护、床旁超声(FAST)、床旁X光机、深静脉置管、保温、加温快速输液、心肺复苏仪等设备;

(2)有急诊留观室,床位≥20张,抢救床位≥10张,创伤复苏单元床位≥1张;住院病房床位≥45张;TICU(创伤重症监护病房)床位数≥10张;

(3)急诊检查检验、影像等科室应当设置在创伤中心区域内或距离创伤中心≤米,能够提供“24小时×7天”服务;

(4)能开展损伤控制性手术及确定性手术,手术病种包含腹部创伤及急腹症、创伤骨科、颅脑创伤、胸部创伤等,配备ICU或TICU或EICU(急诊重症监护病房)医师;

(5)在急诊功能区内有独立的急诊手术室,或者在全院麻醉手术中心有≥3间可随时供急诊手术使用的手术间,能够为创伤急救病人提供紧急手术,急诊手术室或供急诊手术使用的手术间“24小时×7天”开放;

(6)收治住院患者≥例/年,手术≥例/年,其中严重创伤(创伤严重度评分ISS≥16)患者例数≥例/年;

(7)创伤中心医师需通过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能够常规开展急诊创伤生命支持(心肺复苏、抗休克、紧急气道管理等);

(8)具有健全的失血性休克输血机制,入院抢救性输血时间≤15分种,输血科有“急诊危及生命患者交叉配血前输O型血”的机制,能够提供“24小时×7天”服务。

2.II级创伤中心

(1)包含除颤仪、呼吸机、心电监护、床旁超声(FAST)、床旁X光机、深静脉置管、保温、加温快速输液、心肺复苏仪等设备;

(2)有急诊留观室,床位≥10张,抢救床位≥5张,有条件的可设置创伤复苏单元床位;住院病房床位≥30张;TICU(创伤重症监护病房)床位数≥5张;

(3)急诊检查检验、影像等科室应当设置在创伤中心区域内或距离创伤中心≤米,能够提供“24小时×7天”服务;

(4)能开展损伤控制性手术或确定性手术,手术病种包含:腹部创伤及急腹症、创伤骨科、颅脑创伤、胸部创伤等,并配备ICU(TICU或EICU)医师;

(5)在急诊功能区内有独立的急诊手术室,或者在全院麻醉手术中心有≥2间可随时供急诊手术使用的手术间,能够为创伤急救病人提供紧急手术,急诊手术室或供急诊手术使用的手术间“24小时×7天”开放;

(6)收治住院患者≥例/年,手术≥例/年,其中严重创伤(创伤严重度评分≥16)患者例数≥40例/年;

(7)创伤中心医师需通过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能够常规开展急诊创伤生命支持(心肺复苏、抗休克、紧急气道管理等);

(8)具有健全的失血性休克输血机制,入院抢救性输血时间≤15分种,输血科有“急诊危及生命患者交叉配血前输O型血”的机制,能够提供“24小时×7天”服务。

3.III级创伤中心

(1)功能区域设置包括:急诊分诊区、急诊外科诊断区、急诊抢救室、急诊留观室、急诊病房或创伤病房、急诊清创室、急诊监护病房或院中心监护病房;

(2)包含除颤仪、呼吸机、心电监护、心电图机、心肺复苏仪、深静脉置管等设备;具备≥3张床位的抢救单元;

(3)有急诊留观室,床位≥5张,抢救床位≥2张;住院病房床位≥10张;有条件的可设置TICU(创伤重症监护病房);

(4)急诊检查检验、影像等科室能够提供“24小时×7天”服务;

(5)能够随时为急诊病人提供清创缝合手术;

(6)创伤中心医师需通过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能够常规开展急诊创伤生命支持(心肺复苏、抗休克、紧急气道管理等)对创伤急救病人提出诊疗意见,合理进行救治及转诊。

(7)具有健全的失血性休克输血机制,输血科有“急诊危及生命患者交叉配血前输O型血”的机制,能够提供“24小时×7天”服务。

(三)建设要求

1.建立绿色通道。各级创伤中心应当具备与其级别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各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布局紧凑、流向顺畅,并有醒目的标识及引导指示标牌,以保障创伤急救工作畅通、高效、规范开展。

2.规范急救流程(详见附件)。

3.建立信息共享。I级创伤中心与II级,III级创伤中心之间建立包含远程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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