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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从年开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统一的筹资和报销政策,不再分新农合和城镇医保。

  二、我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小学生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否则将不能报销医药费。参军、就业、上大学的不用缴费。新迁入户籍人口、新生儿,应在落户之日或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保和交纳医保费。

  三、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是城乡居民集中申请参保和交纳医保费时间。原城镇居民到河北银行缴费,农村居民到所在村委会集中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时需带户口本。

  四、缴费标准:每人元,中小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统一标准。

  五、基本医保的待遇

  1、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包干使用,划入社会保障卡,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2、慢性病报销。

  3、特殊病病种门诊报销。

  4、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5、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符合白内障复医院就医的每例元,不符合白内障复医院就医的每例元。

  6、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医疗费,自然分娩的补助元,剖宫产补助元。

  7、医院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注:(1)经转诊并在医保中心备案的,按此规定执行。

  (2)经转诊备案转往省内石家庄市外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3)医院未经转诊备案的,每次起付线元,报销比例为30%,此种情况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

  (4)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5)使用甲类药和甲类诊疗项目的按上表比例报销。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按上表比例报销;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按上表比例报销;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按上表报销;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未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向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六、连续参保交费的奖励规定: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交费年度,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七、基本医保基金报销的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

  八、大病保险基金赔付的年度最高限额是30万元。

  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的范围为:河北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医疗费。

  十、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由第三方负担的;

  3、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5、服刑期间的。

  十一、参保缴费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是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十二、就医管理规定

  1、城乡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就医,就医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核验,原合作医疗卡不再使用。

  2、遇有意外伤医院救治的,医院首诊医师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并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医院救治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

  3、市区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域外就医,应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区医保中心备案,医院原则上限定为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备案。

  4、年度内转外就医复诊的,可持第一次转院备案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

  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办理城乡居民常驻外地就医。

  6、医院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医院结算。

  7、在省内市外能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医院记账。

  8、在市外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十三、危重抢救病种

  认定危重抢救病种,应由主管医师填写《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危重抢救病种认定表》,并于每月10日前凭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诊断证明等,到区医保中心办理病种认定手续。

  诊治终结后,凭《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危重抢救病种认定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危重抢救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明细、与危重抢救病种接续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复印件,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报销。

  危重抢救病种范围:

  (一)呼吸系统疾病(7种):呼吸衰竭、肺性脑病、急性肺栓塞、大咯血、张力性气胸、血胸、肺爆震伤。

  (二)循环系统疾病(8种):急性心力衰竭、慢性心力衰竭(三、四级)、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急性心房颤动及反复发作心房颤动、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急性心肌梗塞、急性主动脉夹层、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心脏挫伤。

  (三)消化系统疾病(3种):急性消化道大出血、肝性脑病、重症急性胰腺炎。

  (四)内分泌系统疾病(3种):甲状腺危象、垂体功能减退性危象、肾上腺危象。

  (五)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六)神经系统疾病(5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或脑干梗死、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脑挫裂伤。

  (七)理化因素所致疾病(2种):急性药物(含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

  (八)其它疾病(9种):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昏迷、脏器破裂、脏器穿孔、脏器梗阻、外伤大出血、骨折、手足口综合征。

  十四、慢性病认定及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患慢性病,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相关资料、住院相关病历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乡镇卫生院到区医保中心申请病种认定。区医保中心每年的3月、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每年的4月、9月组织相关专家认定。

  参保城乡居民应持社会保障卡、慢性病病历本就医,使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应与认定的慢性病相符。使用与认定慢性病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地经办机构可实行精细化管理,确定慢性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60%,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和封顶线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元。各病种封顶线见下表:

  十五、特殊病病种管理有关要求

  (一)、病种范围

  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3、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4、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病种认定

  参保城乡居民患上述特殊病需认定病种的,由乡镇卫生院于每月10日前统一向区医保中心申报。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病历资料:特殊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果无住院病历,经核实后提供门诊资料;2、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3、《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认定表》;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80%(除血友病外),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十六、大病保险报销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名参保人员40元划出,不另行向参保人员收取。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元的部分,按一定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补偿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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