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9月3日,患者汪某某以“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疼痛4小时”医院,于年9月4日1:37在全麻下行“食道破裂修补+膈肌破裂修补+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至9月11日住院治疗8天。
诊断为:胸部食管损伤、创伤性膈破裂、胸内多处器官损伤、创伤性血气胸、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腰椎骨折、头皮血肿、创伤性心包积血、低钾血症、高钠血症、高氯血症,花费医疗费.6元。
后汪某某于年9月11日出院当天转至x医院,经救治无效于9月13日08:52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循环衰竭、感染性休克。花费医疗费.62元。
二、患方观点
年9月3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汪某某在工地干活坠落受伤,后拨打于当天下午3医院就诊,医院临床费诊断为血气胸、肋骨骨折,医院应当意识到汪某某病症的危急性。
但在诊疗过程中未能采取积极恰当的救治措施,直至1:37分才进行手术,明确诊断意见为食道破裂,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最终汪某某因高坠致全身多发复合伤合并重症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因医院的漏诊延误治疗时机,致病情恶化死亡。
三、医方观点
汪某某病情严重,第一时间大夫开了住院证,让入住到创伤中心,但患方因与工地有矛盾迟迟未办住院手续,直到入院两小时后才办理入院手续,在一定程度上耽搁了患者的抢救时机。
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急诊手术不够及时,其原因是因为患者入院时病情较为复杂,急诊检查时并未发现患者存在食管破裂等情况,随着病情发展出现腹部症状后第一时间请普通外科会诊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并未耽误患者的救治。
关于鉴定意见气管插管未在最佳时间内拔除,并更换为气管切开的问题,相关的诊疗规范和诊疗指南,并未规定相关的最佳时间,该结论属于一种主观的臆断,没有相关依据,以上的原因请法庭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与原告共同委托的x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汪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因高坠致全身多发复合伤合并重症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说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的损害所导致的。
被告认为虽然死者死亡主要的原因力还是死者自身的损害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被告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20%以内的责任较为适宜。
四、鉴定意见
汪某某因高坠致全身多发复合伤合并重症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x医院的过错,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
五、庭审意见
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及鉴定费票据,对其主张的医疗费.22元、鉴定费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住院10天,为元(40元×10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提供的遗体拉运费票据,因该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中,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为元(元×20年)。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根据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即丧葬费为元(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2元的30%为.6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