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因“车祸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医院急救入院就诊,经诊断吴某的伤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肺创伤性湿肺;3、双侧胸腔张力性气胸并右胸腔少量积血;4、右侧锁骨骨折;5、T1、2棘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糖尿病;8、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第二天行“剖胸探查术+右侧第3、4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当日18时手术结束。手术完成后等待麻醉清醒时患者发生重度昏迷、呼吸困难等情况,经抢救无效,患者吴某于术后第二天凌晨死亡。患者死亡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甲医院先行垫付了善后事宜处理等费用13万元。经患者家属及交警队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患者吴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重度胸部损伤死亡。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患方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意见的医院对患者吴某的诊疗行为的评价为:1、根据鉴定会现场原告提供的影像学资料阅片见:胸腔少量积液、积气。入院当日22时患者出现呼吸困难、胸部膨隆、双肺呼吸音弱、几不可闻、皮下气肿、氧饱和度下降等症状及体征时有形成张力性气胸可能,但未及时复查胸片及CT以明确诊断再予处置;2、急诊肋骨、锁骨切开内固定术时机选择不恰当;3、现有病历资料没有载明患者术中病情变化至死亡,医方采取的救治措施;4、患者术中病情变化至死亡,因无麻醉记录、抢救记录等关键材料,无法判断患者死亡的客观原因;5、手术记录中记载的胸部手术入路切口与尸体检验所见不一致,系医方医疗文书书写草率所致;6、术前、术中沟通记录不到位,术后无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等;7、护理等级与患者病情不符,护理级别不当。同时,关于患者吴某病情的评价为:患者吴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胸医院,基于当地条件和水平,在诊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有材料无病情知情告知书、治疗方案知情告知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院尽到了向吴某或其亲属书面说明告知的义务。鉴定意见为:“甲医院为患者吴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现有材料无法反映完整的救治经过、且缺乏关键记录,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吴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现有材料医院尽到了向吴某或其亲属书面说明告知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在为原告的亲属吴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存在的过错与吴某治疗有无影响及影响程度,与吴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经鉴定无法确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对患者吴某诊疗行为分析评价,对原告的损失由医院承担40%为宜。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不予支持。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中指明的缺失病历和关键记录的形成和提供医院,虽其提出因患者一方事后的抢夺等行为导致病历缺失,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未支持患方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应予以纠正,医院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律简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患者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医疗机构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医方病历资料没有载明患者术中病情变化、无麻醉记录、抢救记录等关键材料,无法判断患者死亡的客观原因;手术记录中记载的胸部手术入路切口与尸体检验所见不一致、术前、术中沟通记录不到位,术后无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等,导致鉴定机构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吴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在医疗纠纷争议案件中,病历作为最原始的医疗文书资料,是处理医疗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书面证据,往往是医患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