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3月9日上午,原告的母亲包某某因车祸外伤被送到x医院急诊外科治疗。入院诊断: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右肺挫伤;3、右侧气胸;4、脑震荡;5、右肩胛骨骨折;6、右锁骨骨折;7、右髂骨骨折;8、右尺桡骨骨折;9、右第3掌骨骨折;10、右食指近节骨折;11、胸部皮下气肿;12、软组织挫伤。
医院的医生对患者进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并给予镇痛、消炎、补液对症处理。年3月11日,医生拔出患者胸腔闭式引流管。年3月13日,对患者进行CT复查,CT示:肋骨多发骨折伴右侧胸腔积液,右中下肺实变不张。年3月15日转脊柱外科,行锁骨骨折、桡尺骨远端粉碎骨折、第2和第3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安返病房。术后予以雾化吸入、防感染等治疗,生命体征平稳。
每次雾化吸入时,患者均有不适感,呼吸困难,提出不做,但护士劝告患者要配合治疗。年3月18日上午约9点,患者在做雾化吸入时,突然出现全身冷汗,四肢湿冷,血压下降。医生安排护士制备化验,请ICU医师会诊。当天10时50分送至CT室检查,CT示:右侧大量胸腔积液。约11时10分送入CT室抢救,进行胸腔闭式引流,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约至11时30分下达病危通知书,12时23分宣告患者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很多明显过错,例如:1、过早的拔出胸腔闭式引流管,导致胸腔内出血未及时发现;2、3月13日CT示:右侧胸腔积液,右中下肺实变不张,应重新进行胸腔闭式引流,但被告未做;3、雾化吸入,患者不适并出现呼吸困难,应停止而未停止,致使肋骨断端刺破血管;4、抢救措施不当,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三、医方观点
1、本案被告应当按照40%比例认定并计算赔偿款项。原告家属包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来被告处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对患者的治疗情况来看,被告急诊外科收治后采用胸腔闭式引流及其他对症治疗,治疗措施得当。且包某某本身患有骨质疏松,骨折愈合慢,胸壁较长时间内不稳定,胸腔内迟发性出血有偶然性,病情发展急促变化,有一定客观原因。因患者本身系车祸外伤入院,死亡属多因一果,即使认定被告过错,也应当按照40%比例认定并计算被告应赔偿款项。
3、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护理费应当是元/天,精神抚慰金应当是元,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本省高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但是还没有实行。关于遗体搬运费如果是运回去的交通费,被告则认为是丧葬费以内的,不应当另外主张。本案是交通事故,是第三人侵权,请求法院合理判决。
四、尸检结果
年3月23日,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对包某某进行法医病理鉴定,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包某某符合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致多发肋骨骨折并出血、肺挫裂创等终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包某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
六、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过早将患者转入脊柱外科不符合诊疗规范,转诊后未进行详细观察及治疗,存在过错;医方对患者进行骨折治疗时机不妥当,有加重胸部创伤的可能,存在过错;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使用镇痛药物欠妥,存在不足;患者病情变化后,医方抢救不够及时有效,存在过错。
七、损失认定
1、医疗费.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0天=元;3、护理费元/天*10=0元;4、交通费元;5、营养费30元/天*10天=元;6、丧葬费/2=元;
7、死亡赔偿金元/年*(20-(71-60))=元;8、抚慰金元;9、病理鉴定费+交通费元;10、租冰柜+搬运费元;11、过错及参与度鉴定费元;以上共计.46元。
七、法院判决
本院采纳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中x医院对包某某死亡产生的原因力75%的意见,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